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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届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评选的通知
山东猪网   2010-05-11 14:58:12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中畜协(猪)函〔2010006

关于开展“第一届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评选的通知

各养猪企业及有关行业管理单位:

为展示我国养猪业的整体实力和优秀企业的精神风貌,提升中国种猪质量,加快优良种猪的推广,促进我国养猪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畜牧业协会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为我国养猪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百强优秀企业进行表彰。

为切实做好“第一届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的评选工作,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中国畜牧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并广泛征求全国各省(区、市)猪业协会、畜牧业协会及委托的畜牧推广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后,修改制定了“第一届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详见附件一)。

请各养猪企业及有关行业管理单位认真阅读评选办法,严格按照本评选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规定的时间、申报程序等要求积极申报和推荐,仔细填写“第一届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本次评选活动,组织、审核、推荐等单位不收取参评企业的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一、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时间国际大厦A9

邮编:100028

电话:010-58677700867869   010-58677827

传真:010-58677809        E-mail pig@caaa.cn

联系人:芦秀兰(13693637591)、顾立伟(13810294744

二、省(区、市)级有关行业管理单位联系方式

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

地址:济南市槐村街68号综合楼214

邮编:250022

电话/传真:0531-87972177  15336411827

邮箱:sdpigs@126.com

联系人:韩治军15820015262  侯明权13275312036

 

附件一:“第一届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评选办法

附件二:“第一届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申请表填表说明

 

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

        201046

 

 

附件一:

“第一届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评选办法

为贯彻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评选原则,确保评奖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地开展,中国畜牧业协会特制定“第一届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一章 宗旨

为展示我国养猪业的整体实力和优秀企业的精神风貌,提升中国种猪质量,加快优良种猪的推广,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促进我国养猪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在我国生猪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进行表彰。

第二章 评选机构

中国畜牧业协会为本次评选活动的领导和组织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选办法和程序,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公开表彰获奖优秀企业。优秀企业不实行“终身制”,每三年评选一次。

评选委员会由中国畜牧业协会特聘专家学者组成,且为本次评选活动的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评选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秘书处。

各省(区、市)养猪业协会、畜牧业协会或委托的畜牧推广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种猪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推荐符合评选办法的种猪企业参加全国评选。

第三章 奖项设置

企业奖

“第一届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标准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200711之前,正式投产的养猪生产企业。

2、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企业主营业务为种猪生产:单品种(系)纯种基础母猪应达到300头以上,或地方品种基础母猪不少于100头;公猪血统不少于6个家系。

4、有育种方案和完整的种猪档案。

5、种猪推广面广,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声誉,无不良记录。

6、企业管理应达到标准化和规范化。

7、企业防疫、环保措施完善。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须按照要求提交:

1)纸质申报表格(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种猪选育方案。

有关申请表格请在“中国畜牧业信息网www.caaa.cn”下载。

2、申报企业在2000年之后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或表彰及企业通过质量认证的需提供复印件。

3、申报时间自2010415201061截止,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三、评选标准(时间自2007年至2009年底)

(一)规模和基础条件

企业(分年度)基础母猪存栏数量

企业现有育种设施和设备情况

企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

(二)种猪生产与测定

测定种猪数量:须提供测定种猪的猪号、遗传评估指数或测定结果,但需注明本场自测或部(省)测定中心(站)测定的数量。

企业(分年度)能繁母猪的生产性能

(三)种猪销售

种猪销售数量:需注明纯种猪数量和二元杂交母猪数量,企业(分年度)种猪销售收入

(四)其他加分指标

1、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企业获国家级奖励或表彰,省(部)级奖励或表彰。

3、同一内容获得多项奖励,只计一次最高奖。

第五章  评选程序

一、申报时间

企业应在201061前申报,将申报材料报送各省(区、市)养猪业协会、畜牧业协会或委托的畜牧推广机构进行形式审核,对没有按照评选办法申报的材料,则一律退回并要求重新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及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各省(区、市)猪业协会、畜牧业协会或委托的畜牧推广机构,应在201071前,将推荐企业材料报送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秘书处,秘书处组织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公正、公平评分,经统计汇总于2010723日,在中国畜牧业信息网上公布候选企业名单。

二、公布候选企业名单

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于2010731日提出拟选企业名单。

三、组织抽查

中国畜牧业协会将组织评选委员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四、产生拟奖企业名单

评选委员会于2010810日前,对初选合格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产生拟奖名单。

五、公示

拟奖名单于2010816 - 22日,在中国畜牧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企业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和事实根据,异议者应如实填写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如需要保密的请注明),逾期或不按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中国畜牧业协会将根据公示期内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实地核查。

六、表彰和颁奖

中国畜牧业协会将在“2010中国猪业发展大会”期间,正式公布最终获奖企业名单并进行表彰和颁奖。

第六章 附则

一、“第一届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评选活动,中国畜牧业协会和各省(区、市)猪业协会、畜牧业协会或委托的畜牧推广机构,不得收取参评企业任何费用。

二、本评选办法与程序由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负责解释。

三、本评选办法与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042

 

附件二:

填表说明

1、所有申报表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提交后的数据不得做修改,表格内容填写缺项的视为无数据。

2、企业基本信息表内容:是指到20091231为止。

3、联系人:是指由企业法人指定的联系人。

4、饲养品种:是指纯品种种猪的数量。

   地方品种:是指通过国家和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或认定的品种。

5、种猪出栏:是指出场销售或本场自留的种猪。

6、杂交母猪:是指二元杂交母猪。

7、全年养猪总收入:是指不包括与养猪有关的农业、饲料、产品加工或其他收入。

8、省(区、市)级审核意见:是指省养猪业协会、畜牧业协会或委托的畜牧推广机构的意见。

9、对于填写的内容,协会将组织评选委员会专家进行现场抽查。

 

“第一届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申请表请在www.caaa.cn下载。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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