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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巾帼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巾帼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是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的下属组织。
第二条  联谊会是在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组织协调下,由从事生猪饲养、加工销售以及相关行业的妇女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在分会秘书处设联络处(济南市槐村街68号综合楼214)。
第三条  联谊会邀请山东省妇联等单位对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
第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巾帼联谊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五条  联谊会的活动宗旨:秉承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的宗旨,对业界的女同胞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维护女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带动女同胞提高综合素质,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共促猪业发展;总结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共同探讨养猪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养猪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整合力量,加强对外沟通联系,搭建对内对外沟通的平台,更好地发挥广大妇女同志在产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我省养猪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定期组织活动,学习和宣传贯彻国家和山东省关于畜牧业、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组织参观考察和交流,加强内外沟通,不断提升女从业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女同胞提高综合素质,为业界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执行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年度常务理事会对每年的工作安排,研究拓展分会服务范围和内容,促进行业发展的措施办法。
第七条  通过联谊活动,增进友谊,广交朋友。总结交流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会员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不断壮大联谊会的队伍,达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八条  参加国内外促进养猪行业发展的学习和交流活动,组织会员赴国内外考察学习,帮助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水平,协助进行优质名牌产品的推介和市场开拓。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必须是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分会和联谊会的章程;
(三)是从事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及其相关企业的女负责人,本人及其企业在业界的信誉度较高,有较强的社会带动能力,守法经营;
(四)有自愿加入联谊会的意愿。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首先办理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的入会手续,然后提交巾帼联谊会的入会申请书;
(二)按照联谊会会员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批准成为会员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联谊会组织的活动,享受分会和联谊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联谊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联谊会提出申诉;
(五)揭发检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违反联谊会章程,损害国家和会员利益的行为;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的章程,执行联谊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联谊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其委托的工作;
(四)按联谊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谊会代表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联谊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半数以上联谊会代表选举产生,是联谊会的领导机构。领导机构下设日常工作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由会长提名,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产生。
第十四条  领导机构的职责:领导联谊会的工作,制定联谊会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有关活动;向联谊会会员报告工作;审批、吸收会员入会。
第十五条  领导机构定期向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报告工作,以便在分会的指导和支持下更好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联谊会五年一届,届满时由领导机构总结一届的工作,提出下一届人选。
第五章  活动费用
第十七条  联谊会的活动费用,原则上自收自支,主要靠接受会员自愿的资助和外部捐赠,必要时申请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给于支持。
第十八条  其资助和捐赠要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领导机构要定期向全体会员通报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联谊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领导机构提出终止动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分会审核同意。剩余活动费用在生猪产销分会的监督下,会员共享。
第二十条  以上章程经联谊会全体会员表决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联谊会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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