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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山东省畜牧协会下属的专业组织。
  第二条 本分会是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组织协调下,由从事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组织、有关研究和推广机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本分会秘书处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济南市槐村街68号)。
  第三条 本分会邀请山东省外经贸厅、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对开展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五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协调、指导、咨询、服务等职能为全体会员服务。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和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实施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出口产品生产的标准化,协助企业创建优质名牌产品,提高山东省养猪业的养加销水平,搞好品牌管理,并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会员提供科技、市场、价格、金融等信息服务;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宣传贯彻国家和山东省关于畜牧业、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并根据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研究扩大生猪饲养加工销售、促进企业发展的办法、措施。
  第七条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意见和建议,协助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其贯彻实施。
  第八条 本着“民主协商、民主自律、自我约束、互相监督”的原则,组织会员企业制定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协调办法,规范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经营秩序,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利益。
  第九条 参加国内外促进生猪饲养加工销售的活动和国际交流,与国内、国际同行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推销,协助会员进行商品宣传,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业内交流,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水平,进行行业内优质名牌产品的管理和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条 就国外对我出口采取反倾销及其它保护措施及时采取预防及应对措施,组织有关行业反领销应诉;对本行业会员反映的国外产品在我国、我省内倾销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行业情况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生猪良种引进、繁育、推广工作,建立先进、稳定、不断发展的生猪良种供应体系;做好生猪饲养、疫病防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在生猪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科研单位之间建立起相互依靠、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行业组织,协调和平衡之间的关系与利益。
  第十二条 配合出入境检验检设部门做好生猪如工企业在国外的申请注册登记工作,推动会员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第十三条 接受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外客户之间的业务纠纷。处理外销中发生的涉及全行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生猪饲养加工销售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在山东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生猪饲养加工销售、科研推广及其它相关业务,守法经营;
   (三)执行本会的自律公约;
  (四)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第十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三)提交经营生猪饲养加工销售业务的证明文件;
       (四)本分会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批准入会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务 会员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分会提供和各项服务;
  (三)对本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本分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本分会提出申诉;
  (五)揭发检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分会协调.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为;
  (六)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和自律公约;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如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六)接受本分会的协调。
  第十九务 会员退会就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会员本分会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分会章程;
  (二)不执行本分会决议;
  (三)不执行本行业协议和自律公约;
  (四)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分会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籍。对严重违法、违规者,本分会可建议山东省外经贸厅、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省畜牧办公室等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取消其猪肉外调及进出口经营权、种畜繁育、饲料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处分会员须经本分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实行会员定期登记制度,每二年登记一 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分会最高决策机构。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主职权是:
  (一)制定并修改本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和会员联名提出的议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分开的会员大会,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长、副分会长、秘书长;
  (三)领导本分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本分会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吸收企业入会;
  (七)接受、审议、答复会员的提案;
  (八)组织会员制定行业协调办法、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
  (九)审定对违规企业进行的立案调查。按理事会职权落实处罚;
  (十)批准本分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十一)批准本分会饲养协调部、加工销售协调部的成员资格;
  (十二)履行政府委托和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经会员大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理事候选名单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的理事会提出。本分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且只能在分会会员中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理事会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分会长(一名)、副分会长(二至四名),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分会长、副分会长只能从本届理事单位代表中产生。
  第三十二条分会长是理事会的负责人和召集人。分会长工作应公平、公正,不得侵犯会员单位的权益.不得违反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理事会内部建立监督机制,对分会长工作进行评仕。分会长工作如出观重大失误,理事会有权罢免分会长。罢免决定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分会长的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对外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主持本分会和理事会工作;
  (四)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饲养管理协调部、加工销售协调部。各协调部接受理事会委托,分别行使以下职责:
  (一) 分别组织制定饲养、加工销售、出口等行业协调办法、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 接受本分会仲裁决定.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协调部实行任期制,任期同理事会,与理事会一齐进行换届。加工销售和饲养管理协调部成员由理事会决定。各协调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部长由分会长或副分会长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山东省畜牧兽医总站。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人选由省畜牧办公室推荐,提交理事会讨论通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本分会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 负责处理本分会的日常工作;
  (三) 负责和省外经贸厅、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政府部门、业务单位及本分会理事、会员单位联系;
  (四) 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通报政策信息并提供建议;
  (五) 牵头组织业内技术、市场等信息交流;
  (六) 组织筹备本分会的重要会议及活动;
  (七) 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委托的其它职责;
  (八) 监督本分会章程和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九) 接受会员对各种违反目家法律、法规、分会章程和决议行为的举报,报理事会批准立案。对涉及理事会或分会长、副分会长的举报,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案。对涉及理事会或分会长、副分会长的举报,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案,并进行调查:
  (十) 组织对违规会员进行质询;
  (十一)对会员的行为进行投票仲裁.裁定其是否存在违规行/1;
  (十二)向本分会理事会提交违规仲裁决定;
  (十三)履行会员大会和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的正式发文须加盖协会印章,并由秘书处发出。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章程须由二分之一会员或三分之二理事提出动议,方可进行修改。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提交
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由会员大会通过。并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省畜牧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财 务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分会接受会员自愿的资助和外部捐赠,本分会建立专项基金,用以开展核查工作、专业技术培训、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促销广告宣传等。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的使用计划将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定期向全体会员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健全各类财务帐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畜牧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畜牧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省畜牧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经省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畜牧办公室的监督下.由会员共享。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二九月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畜牧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企业自律公约

■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 ■


  为了规范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内企业的生猪饲养、加工、营销行为,杜绝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上市和行业内的不公平竞争,确保生猪及其产品的质量,维持国内外生猪市场的正常秩序,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度,特建立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制定企业自律公约。
  一、生猪饲养企业
  生猪饲养场要严格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2年发布的“种猪场建设标准”、“商品猪场建设标准”、“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及2001年国家无公害食品中关于生猪饲养、饲料、防疫、兽药的使用准则的要求进行猪场的建设和改造,确保品种优良,饲养管理规范、科学,猪场净化,无疫病发生,商品猪肉中无药物、激素、重金属等残留(或超标准)。
  二、生猪加工出口企业
  要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要严把原料(商品猪)质量和加工产品的外调出口关。严禁从不达标、三证不全的商品场、户收购和加工生猪;严禁屠宰注水和饲喂瘦肉精的猪;更不能用老母猪肉、病猪肉以次充好。质量检测不过关的产品(白条、分割肉及其生熟制品)一定不能出厂。加强对收购、加工、包装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尽快实行HACCP管理体系。
  三、生猪合作组织(各地的养猪协会或养猪合作社)
  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会员或合作社社员做到“统一供种,统一供料,统一技术管理,统一防疫,统一销售和信息技术共享。”要有强有力的技术班子,确保“五统一”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要求,组织协调好种猪场、饲料厂、饲养户及屠宰加工销售各方的利益关系,确保各环节的质量要求。
  五、本分会的企业活动准则
  本分会的企业在对外商务活动中要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价格,不得随意降质压价,杜绝不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国家和本行业的利益,对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本分会可给予警告、通告、开除处分,并提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

专家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简称“分会”)对行业发展的服务能力,及时为会员和广大养猪场户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经分会批准成立省生猪产销分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二条 专家组是省生猪产销分会汇集行业技术拔尖人才,为山东猪业发展提供全面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专家组按技术专长和服务范围分为良种繁育、饲养管理、猪场设计、疫病防控等四个技术专业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由大型猪场、畜牧技术推广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相关企业的技术拔尖人才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4名。组长、副组长由分会秘书处提名,由专家组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五年。每届的专家组名单,由上一届各专业组提出建议,经过专家组讨论通过后报分会秘书处批准发布。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家组成员的条件:

  (一)拥护《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章程》和《专家组章程》;

  (二)热爱养猪事业,热心为养猪业者服务,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在养猪行业中具有较高威望和信誉度。   

  (三)自愿并积极参与专家组活动。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分会专家组成员的申请程序为:

  (一)有2名以上专家组成员推荐,并向分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经专家组2/3专家讨论通过;

  (三)由省生猪产销分会发给专家聘书。

第五章 职 责

  第九条 专家组职责:

  (一)及时收集国内、外行业信息,了解和把握山东猪业发展情况,为产业发展和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研究猪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难点热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支持省生猪产销分会的工作,按照分会要求为会员单位和养猪场户提供技术支持;

  (四)受省生猪产销分会委托,对养猪新技术、新产品提供试验验证,并在分会内部予以推介;

  (五) 完成省生猪产销分会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第十条 成员分工:

  (一)组长负责本组全面工作,适时组织各项活动,负责向分会报告活动情况;

  (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具体组织4个专业组开展活动;

  (三)各成员在组长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所在区域的影响力、带动力,认真完成分会赋予专家组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的权利:

  (一)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四)有退出专家组的自由。

  第十二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生猪产销分会的章程,执行分会决议;

  (二)维护生猪产销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生猪产销分会委托的任务和交办的工作;

  (四)提供行业调研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参加生猪产销分会和专家组组织的活动。

 

第七章 活动规则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应以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为依据,在职责范围内以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行业形势,适时召开专家组会议。

  第十五条 专家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要向组长请假,并提交对会议内容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和联络采取短信、电子邮件方式,专家组成员收到短信、邮件后,应及时反馈信息。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在每届任期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专家组。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代言和宣传产品严重影响猪场效益,应退出专家组。

  第十九条 专家组活动采取讨论、磋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要时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专家组会议,列席代表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形成的会议决议、试验报告经省生猪产销分会同意后,可以通过分会文件、分会《生猪产销信息》及网站发布执行。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应于每年131日前向分会提交书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并应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省生猪产销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

巾帼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巾帼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是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的下属组织。
    第二条  联谊会是在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组织协调下,由从事生猪饲养、加工销售以及相关行业的妇女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在分会秘书处设联络处(济南市槐村街68号综合楼214)。
    第三条  联谊会邀请山东省妇联等单位对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
    第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巾帼联谊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五条 联谊会的活动宗旨:秉承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的宗旨,对业界的女同胞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维护女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带动女同胞提高综合素质,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共促猪业发展;总结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共同探讨养猪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养猪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整合力量,加强对外沟通联系,搭建对内对外沟通的平台,更好地发挥广大妇女同志在产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我省养猪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定期组织活动,学习和宣传贯彻国家和山东省关于畜牧业、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组织参观考察和交流,加强内外沟通,不断提升女从业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女同胞提高综合素质,为业界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执行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年度常务理事会对每年的工作安排,研究拓展分会服务范围和内容,促进行业发展的措施办法。
    第七条  通过联谊活动,增进友谊,广交朋友。总结交流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会员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不断壮大联谊会的队伍,达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八条  参加国内外促进养猪行业发展的学习和交流活动,组织会员赴国内外考察学习,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水平,协助进行优质名牌产品的推介和市场开拓。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必须是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分会和联谊会的章程;
    (三)是从事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及其相关企业的女负责人,本人及其企业在业界的信誉度较高,有较强的社会带动能力,守法经营;
    (四)有自愿加入联谊会的意愿。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首先办理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的入会手续,然后提交巾帼联谊会的入会申请书;
    (二)按照联谊会会员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批准成为会员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联谊会组织的活动,享受分会和联谊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联谊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联谊会提出申诉;
    (五)揭发检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违反联谊会章程,损害国家和会员利益的行为;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的章程,执行联谊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联谊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其委托的工作;
    (四)按联谊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谊会代表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联谊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半数以上联谊会代表选举产生,是联谊会的领导机构。领导机构下设日常工作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由会长提名,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产生。
    第十四条  领导机构的职责:领导联谊会的工作,制定联谊会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有关活动;向联谊会会员报告工作;审批、吸收会员入会。
    第十五条  领导机构定期向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报告工作,以便在分会的指导和支持下更好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联谊会五年一届,届满时由领导机构总结一届的工作,提出下一届人选。

 

 第五章  活动费用


    第十七条  联谊会的活动费用,原则上自收自支,主要靠接受会员自愿的资助和外部捐赠,必要时申请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给于支持。
    第十八条  其资助和捐赠要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领导机构要定期向全体会员通报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联谊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领导机构提出终止动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分会审核同意。剩余活动费用在生猪产销分会的监督下,会员共享。
    第二十条  以上章程经联谊会全体会员表决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联谊会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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